新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发布
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新修订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新版标准相比原标准作出了重大修订。
1. 贮存设施的类型
原标准主要规定了危险废物仓库式和堆放两种贮存形式的污染控制要求,本次修订结合实际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细化为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贮存罐区等4种类型,以满足多样化的贮存需求:
1) 贮存库为仓库式贮存设施,可用于贮存各类危险废物。
2) 贮存场为具有防雨顶棚(盖)的开放式贮存设施,主要用于堆存不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大宗危险废物。
3) 贮存池为具有防雨功能的池体构筑物,用于贮存单一类别的液态或半固态废物。
4) 贮存罐区为由一个或多个罐体及相关附属设施构成的固定式贮存设施,用于贮存液态废物。
2. 贮存设施选址要求
原标准修改单对贮存设施的选址要求为“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标准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要求,包括需满足法律法规、规划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不应选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应选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的其与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
3. 贮存设施的建设要求
新标准对贮存设施的建设要求比原标准规定的更为详细,系统地提出了贮存设施建设的一般规定和各类贮存设施的建设要求:
1) 贮存库内应根据废物类型注意做好分区隔离措施,并根据贮存废物的危险特性和污染途径等采取相应的液体意外泄漏堵截、气体收集净化、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
2) 贮存场应特别注意防雨和地面径流等外源性液体进入,同时还应做好场内废水废液导流收集,做到贮存过程不增加废物量,并保证废物不扬散、不流失。
3) 贮存池应特别注意强化池体的整体防渗和基础防渗,同时应做好防止雨水和径流流入,以及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防范工作。
4) 贮存罐区应特别注意做好围堰的建设,做好防渗防腐措施和液体意外泄漏堵截等防范措施,妥善处理围堰内收集的废水废液等。
4. 贮存库的具体要求
贮存库是企业最常见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详细要求如下:
1) 表面防渗 - 表面防渗主要针对地面和裙脚,原标准的要求“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比较笼统,新标准则是更具备可操作性,要求表面防渗材料应与所接触的物料或污染物相容,可采用抗渗混凝土、高密度聚乙烯膜、钠基膨润土防水毯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
2) 基础防渗 - 在常温常压下不易水解、不易挥发的固态危险废物可分类堆放贮存,也就是将贮存的危险废物直接接触地面,在这种情况下,应采取基础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0-7cm/s),或至少2 mm 厚高密度聚乙烯膜等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cm/s),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基础防渗要求与原标准无差异,考虑到大多数企业都采用容器和包装物盛装危险废物,未将危废直接接触地面,因此并非所有的贮存库都需采取基础防渗。
3) 分区 - 原标准仅规定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新标准则规定贮存库内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设置分区,不同贮存分区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隔离措施可根据危险废物特性采用过道、隔板或隔墙等方式。
4) 液体泄漏堵截设施 - 原标准笼统规定所有危险废物贮存仓库要设计堵截泄漏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者总储量的1/5。实践中,只有存放液态废物的才可能存在泄漏问题,新标准明确了在贮存库内或通过贮存分区方式贮存液态危险废物的,应具有液体泄漏堵截设施,堵截设施最小容积不应低于对应贮存区域最大液态废物容器容积或液态废物总储量 1/10(较大值)。
5) 渗滤液收集设施 - 原标准笼统规定所有危险废物贮存仓库都要设计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新标准明确了用于贮存可能产生渗滤液的危险废物时,才需要设计渗滤液收集设施,并非所有贮存液态危险废物的设施都需要设计液体收集设施。
6) 气体导出口和净化装置 - 原标准笼统规定所有危险废物贮存仓库都要设计气体导出口和气体净化装置,新标准则提出明确要求,贮存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应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
7) 观察窗 - 原标准规定所有危险废物贮存仓库都要设计观察窗口,新标准则删除了这一要求。
5. 容器和包装物污染控制要求
新旧标准在关于包装容器使用方面也有不同的规定,原标准规定贮存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以采用堆放的方式贮存,其他类型的必须将危险废物置于容器中。
新标准中规定,在常温常压下不易水解、不易挥发的固态危险废物可分类堆放贮存,其他固态危险废物应装入容器或包装物内贮存。液态危险废物应装入容器内贮存,或直接采用贮存池、贮存罐区贮存。半固态危险废物应装入容器或包装袋内贮存,或直接采用贮存池贮存。具有热塑性的危险废物应装入容器或包装袋内进行贮存。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应装入闭口容器或包装物内贮存。硬质容器和包装物及其支护结构堆叠码放时不应有明显变形,无破损泄漏。柔性容器和包装物堆叠码放时应封口严密,无破损泄漏。使用容器盛装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时,容器内部应留有适当的空间,新标准不再要求“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mm空间”,因为不同的危险废物和容器材质,收缩膨胀特性不能一概而论,只要做到不溢出即可。
6. 贮存设施运行环境管理要求
新标准结合最新《固废法》,细化完善了贮存设施运行环境管理要求,包括入库前的标签检查、贮存设施的定期检查和清理、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设施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此外,如企业属于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则需结合贮存设施特点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并定期开展隐患排查。
7. 环境监测和应急要求
新标准对贮存设施的环境监测提出明确要求,要针对危废贮存设施制定监测计划并按规定开展监测,比如配有收集净化系统的贮存设施应对排放口进行监测;涉及VOCs排放的,除了监测排放口外,还需要进行无组织监测;涉及恶臭的需要对恶臭指标开展监测;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还应当对地下水开展相关监测。
新标准补充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应急要求,从应急预案管理、人员、装备、物资和预警响应等方面提出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应急要求。
8. 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信息化管理要求
针对HJ 1259 规定的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即危废年产生量 100 t 及以上的单位、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或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新标准要求这些单位应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对危险废物贮存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提升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水平。采用视频监控的应确保监控画面清晰,视频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为 3 个月。
9. 小微产废单位的简化管理要求(贮存点)
我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中存在数量众多的小微产废单位,其危险废物产生量少、环境风险相对较低,且部分单位不具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条件,危险废物贮存需求与其他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不同,亟需适用于贮存小量危险废物的贮存形式。此外,部分产废单位具有在生产线附近中转存放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实际需求,而原标准中无针对此类情况的管理规定,因此,需针对此种情形设置明确的污染控制要求。
针对以上两种情形,新标准特意增加了贮存点的概念和相关要求,贮存点指用于同一生产经营场所专门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以及部分产废单位在生产线附近中转存放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场所。纳入HJ 1259 规定的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即危废年产生量 10 t 以下且未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小微产废单位),可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包装形式和污染途径等,设置危险废物贮存点,采取比较灵活且有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简化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显著降低小微产废单位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成本。
贮存点的基本要求包括与其他区域隔离,防风、防雨、防晒、防流失、防扬散、防渗漏等,值得注意的是,贮存点应及时清运贮存的危险废物,实时贮存量不应超过 3 吨。
GB 18597原标准已颁布二十多年,随着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和利用处置方式等发生变化,原标准亟需修订以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的环境管理,防范环境风险。
新标准从当前危险废物贮存环境风险防控形势和环境管理实际需求出发,贯彻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总体要求,全面防控危险废物贮存环境风险。
新标准对于产废单位来讲,变化很大,当务之急是组织学习新标准,全面评估风险,切实提标改造,规范运行设施,强化智慧监管,以此提高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水平。